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新规

2025-09-10

  近日,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结合进口人造板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发布第178号公告,明确对进口人造板检验实施采信管理,该新规自发布当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根据公告内容,当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人造板商品编码清单》中所列的人造板产品时,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采信机构开展检验工作,海关部门将对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采纳。这一举措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检验路径选择,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检验工作效率,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在检验执行细节方面,采信机构需严格依照《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开展检验操作,确保检验标准统一、流程规范,保障检验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检验工作完成后,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需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同时需随附采信商品及对应标签的照片;标签上需清晰标注品名、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以便海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此外,该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持续有效,既为企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预留了合理时间,也能有效保证检验数据的时效性。

  关于采信机构的资质条件与申请流程,公告也作出了明确界定: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认可;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则需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体系认可,且两类机构的检验能力范围均需覆盖公告附件2中所列内容。申请成为采信机构的单位,需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通过规范的筛选与管理机制,确保采信机构具备专业可靠的服务能力。

  在申报环节,若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实施检验采信,在申报时需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准确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部门将依据上述信息,按照《采信办法》的规定实施采信管理。清晰明确的操作流程,能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申报工作,保障进口业务有序推进。

  进口人造板相关企业需密切关注此次新规的具体内容,及时调整内部业务流程,以适应检验采信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进口人造板业务平稳、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