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试点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明确申报用途与监管要求

2025-12-11

  为支持相关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措施。

  “食药物质”特指那些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此次试点旨在对这类特殊商品实施清单化与动态化管理。首批发布的《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包含丁香、甘草、化橘红等30种物质。

  根据公告要求,企业在进口相关物质时,必须明确申报其具体用途,并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监管将根据申报用途进行区别管理:对于清单内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按规定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而申报为食品等其他用途的,则免于提交此单据。

  四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按照食品或药品的相应规定,加强在进口、经营、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公告特别强调,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用途管制,除允许将药用用途进口的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不得擅自改变申报用途,将商品销售给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同时,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的,其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中相同品种的相关规定。

  此项分类管理试点,旨在通过明晰的规则与差异化的监管路径,规范进口秩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贸易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