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7-30
2025年7月29日,海关总署在官网发布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互认安排》,中国海关与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AEO企业,其中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贝宁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双方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将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和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处理通关问题以及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等便利措施。
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货物时,需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告知贝宁进口商,由其按贝宁海关规定申报,贝宁海关确认身份后给予便利措施。中国企业自贝宁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贝宁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OEA+贝方企业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企业编码,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给予相关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