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详解政策要点

2026-05-11

  海关总署于5月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基于此次修订,海关总署已与国家药监局共同商定在上海市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该试点自5月11日起已正式实施。

  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化妆品消费市场,进出口规模稳步扩大,贸易业态日益多元。2025年,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总值达1716.1亿元,同比增长2.74%。其中,进口1156.9亿元,出口559.2亿元。

  本次《办法》修订坚持“开门”纳建议,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国家药监局等部门的意见;同时遵循国际规则,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通报,并设置了6个月以上的政策过渡期,为境内外企业适应新政策预留了充足时间。

  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新《办法》取消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及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同时取消了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的存放要求。检验地点设置得到优化:进口化妆品的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目的地;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使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自主灵活。新规还强化了部门间的数据互联互通,通过自动比对验核进口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等电子数据,进一步精简了纸质材料和人工审核,真正实现了让企业少跑腿、监管更精准,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在支持新业态发展方面,新《办法》系统固化了近年来海关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改革成果。紧扣美妆产品多元化的出口需求,创新了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出海拓市场量身定制了“轻量化”的高效便捷通关服务。新规取消了首次进口化妆品的特殊管理要求,优化了展品监管,助力“首发、首展、首单、首店”业态的提质升级。同时,扩大了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的适用范围,赋能检测、研发等新业态的创新发展,助力我国从“制妆大国”向“制妆强国”迈进。